2025年3月14日,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标识办法》)及配套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指引文件正式发布,标志着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和安全溯源管理的“最后一公里”已成功打通。
本文以问答形式,聚焦企业合规落地层面,为企业快速整体理解该办法和开展合规调整提供参考。
《标识办法》的性质
《标识办法》的出台目的
《标识办法》的适用主体范围
《标识办法》的核心内容
在《标识办法》施行过渡期如何安排合规义务落地?
违反《标识办法》的后果
律师点评
参考文献:
1.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答记者问,
https://www.cac.gov.cn/2025-03/14/c_1743654685896173.htm,2025年3月14日。
2.《一图读懂|强制性国家标准《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》,https://www.cac.gov.cn/2025-03/15/c_1743755846973028.htm,2025年3月15日。
3.关于发布《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——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服务提供者编码规则》的通知,https://www.tc260.org.cn/front/postDetail.html?id=20250303215504。
4.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》
第九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,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,完善入库标准、规则和程序。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,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,方可继续传输。
第三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第一款、第十条、第十四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六条规定,法律、行政法规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;法律、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,由网信部门和电信、公安、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,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责令暂停信息更新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5.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
第十六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,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,并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。
第十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,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,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、区域进行显著标识,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:
(一)智能对话、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;
(二)合成人声、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;
(三)人脸生成、人脸替换、人脸操控、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、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;
(四)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;
(五)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。
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,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,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。
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、篡改、隐匿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深度合成标识。
第二十二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违反本规定的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;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从重处罚。
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6.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
提供者应当按照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对图片、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。
第二十一条 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;法律、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、通报批评,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。
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作者:许瑞凤
审稿:梁艳芬
(文中观点不代表北源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或法律意见)